▲農委會清查發現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申報不實,依法裁處15萬元。(圖/記者林悅翻攝,照片與本事件無關)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在本月10日突然發布,以台灣石斑魚遭檢出禁用藥物為由禁止輸入,農委會漁業署今(24日)表示,清查發現本航次所運搬石斑魚來源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經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依規定各核處15萬元罰鍰,同時就其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刑法規定,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本月10日中國大陸通報我國輸大陸石斑魚2批檢出(還原型)結晶紫,並在13日禁止台灣石斑輸陸,農委會提出內外銷獎勵措施,並強調該航次的11場養殖場,魚體抽驗結果均合格。
不過,農委會今天下午宣布,清查負責該航次的我國籍「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漁業人,發現該航次所運搬石斑魚來源的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12條第3款「運搬未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養殖漁民之養殖活魚」規定,依同辦法規定,各核處15萬元罰鍰,同時就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在110年底曾發生類此事件,漁業署已依法核處「海○」漁船18萬元(3次)及「金○○26號」漁船6萬元(1次)罰鍰,這次2艘漁船再次違規,已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也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所以加重處分罰鍰金額到最高15萬元。
漁業署補充說明,兩岸雙方早在98年簽定「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聯繫溝通平台,但雙方並未就石斑魚輸大陸地區是否施行登錄場機制進行協商。漁業署為確保我國石斑魚安全無虞,並希望符合中國大陸檢疫檢驗規定以順利輸銷,在103年訂定「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持續透過聯繫溝通平台提供予中國大陸,只是迄今中國大陸並無回應是否採行合格登錄場機制,故我國所有養殖場生產石斑魚,符合中國大陸檢疫檢驗規定者,均如常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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