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持刀砍婦再挖眼店員輕判5年 「不是傷害是殺人」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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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屏東地檢署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挖眼男被屏東地方法院依重傷害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判決太輕,今(28)日提出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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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男楊姓男於2021年6月30日上午在屏東縣高樹鄉某早餐店內,持菜刀砍傷范林姓婦人,及同年9月26日上午在屏東縣高樹鄉某超商店內,徒手毆傷告訴人潘姓女店員雙眼(超商挖眼案),涉嫌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等案件,經屏東法院於2022年6月14日認楊男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兩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不服判決,今天提出上訴,主要理由是被告持刀揮砍告訴人范林婦頸部、腹部及胸部等部位,應具有殺人之犯意,非僅止於傷害之犯意。至於楊男傷害潘姓女店員部分,檢察官認為法院判刑過輕,違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支配,

檢察官強調,潘女於工作中僅因勸導被告不要在店門口抽菸,即無端遭被告施以其手指摳挖她雙眼,復遭被告毆打其鼻部、頭部之暴行,被告所為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致使她身心嚴重受創,然被告於案發迄今仍未與她達成和解,仍以其精神病症抗辯;準此,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因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實屬過輕,難認符合社會大眾法律情感認知,且不符合量刑之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難以認同原審判決之結果,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為妥適合法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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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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