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司法改革重大政策之一。此為士林地院111年第2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我國司法院近年來重大的司法改革政策之一。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公布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問卷調查結果,結果顯示原本對司法審判結果「非常信賴的人」由原本17.71%,在全程參與審判後提升到51.97%。
自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提出建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議題後,歷經司法院多年試行各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模擬法庭,包括:「參審制」、「陪審制」、「觀審制」、「裁判員制度」等,並長年受到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終於決定採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而由立法院通過《國民法官法》立法,並由總統於2020年8月12日公布,做為我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依據,目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國民法官法》的制定目的,是因為過去在重大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法官的判決結果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情有極大落差,因此造成人民質疑司法判決品質,並對於司法產生不信賴的問題。司法改革希望透過讓「國民」在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去充分反映國民法感情,並藉著程序透明化的過程提升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然而筆者認為,《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必須正視下列問題,並進行改善,俾確保未來能成功推動並兼顧人權保障:
無充足時間對證據進行完整調查及辯論
首先,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及第45條的規定,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採「卷證不併送」、「集中審理」方式進行。所謂「卷證不併送」,就是檢察官只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能提前將卷宗及證物一併提供給法院;所謂「集中審理」,則是指法院需要在短時間內集中、迅速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然而這兩項制度的施行,將導致審檢辯三方對於證物調查、辯論的時間不足,恐有採用錯誤事實基礎,致影響裁判正確性之虞。
由於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如同《國民法官法》第43條及第45條的規定,因此檢察官可以將用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物,連同起訴書一併檢附給法院,使法院可以在開庭前預先將案件全貌有充分了解,並在審判程序中,快速進行「爭點整理」、訂定「證據調查程序的審理計畫」,使案件相關的重要證據可以經過充分的調查及辯論。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理由,當時是以國民法官案件中,因國民法官的時間有限,如果事先連同證物一併檢附國民法官可能造成國民過重負擔,且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間發生資訊落差,而有預斷狀況,因此禁止檢察官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並且要求法院須於極為短暫的審判期日中,集中迅速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
實際上,《國民法官法》上述的適用結果,就是將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費時「數月」才得以完成的準備程序、審判程序時壓縮在「幾日」內就要完成(以目前已有實驗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施行結果,往往以3天為全部審理程序的期間),審檢辯三方根本沒有充裕的時間讓案件相關的重要證據進行充分的調查及辯論。其適用結果將會有害案件的「發現真實」,更是對於《憲法》所保障被告的訴訟權造成嚴重侵害。
違法裁定欠缺有效救濟途徑
再者,按《國民法官法》第62條的規定,被告就前述法官針對證據調查程序所作的各類裁定,就算有違背法令的情況下,無法以「抗告」、「再抗告」的方式進行救濟。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8項的規定,法院就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所作成的裁定;就檢辯雙方所聲請調查之證據有無必要所作成准駁的裁定;就未即時提出的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有無調查必要性及其證據能力的有無所作成的裁定,均不得「抗告」。是以,現行《國民法官法》下,已明確規定對於法院在證據調查程序上所做成的違法裁定,不能以「抗告」方式,由上級審對原審法院作成的違法裁定進行審查。
以《國民法官法》第62條當時的立法理由,是以法院關於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必要性所為的裁定,是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所為的裁定,當然不得聲明不服。然而如前所述,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因採「卷證不併送」、「集中審理」方式進行,導致沒有充足的證據調查程序準備及進行時間,法院將更容易作成違法裁定,則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中,若仍然只能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的規定,對法院在證據調查程序上所做成的違法裁定,以「聲明異議」的方式進行救濟,仍不得以「抗告」方式由上級審對原裁定進行合法性的審查,明確欠缺有效的救濟程序,藉以防免上述更高的程序違法風險,顯然對於被告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造成侵害。
避免侵害被告的訴訟權
綜上所述,《國民法官法》已確立改革的方向與目標,未來正式施行時,對於上述問題需要特別注意,諸如:證據調查程序無法經過完整調查、辯論或被告無法對於法院所做成的違法裁定進行有效的救濟,進而使法院可能在「錯誤的基礎事實」上,做出錯誤的判決結果。
《國民法官法》固然是為了追求司法程序透明化,讓未曾接受法學專業訓練的「國民」,參與到審判程序中,期待判決結果可以充分反映人民法感情,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未來實際施行,則特別要注意有侵害被告訴訟權的情事,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若上述情況的發生無可避免,則應適度由制度層面進行調整。若透過犧牲裁判正確性的品質,以換取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的提升,致刑事被告淪為司法實務的白老鼠,顯然是「捨本逐末」,這絕非政府推動司法改革,採行新制度所應有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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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劉和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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