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女兵與已婚學長「同房過夜」…辯:信賴同袍!正宮怒求償70萬

▲▼偷吃、不倫、偷情、婚外情、小三、偷拍、劈腿、出軌。(圖/翻攝pakutaso)

▲菜鳥女兵小歆與已婚學長同房過夜挨告。(示意圖/翻攝pakutaso)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女兵小歆入伍後沒多久,隨即搭上軍中已婚學長的車外出兜風,2人還一同投宿屏東旅館、同房過夜,學長的妻子徐女得知後怒不可遏,憤而提告小歆侵害配偶權。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後,判決小歆應賠償新台幣6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徐女表示,他與丈夫自102年結婚,育有1名子女,而小歆則是丈夫軍中的女同事,小歆明知丈夫已經結婚,但仍於110年9月份凌晨與他一同投宿屏東某旅館,且同房過夜,明顯已經逾越普通同事交往分際,令其精神痛苦不堪,因此求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70萬元。

對此,小歆則辯稱,當時自己剛入伍還是菜鳥,對該名學長相當敬重,不敢有所為抗,當天晚間離營時巧遇學長,便與學長一同用餐,隨後應學長邀約坐上他的車兜風聊天,再次注意到時間時已是凌晨,因她人生地不熟,又沒有交通工具可返家,基於信賴軍中同袍,便接受學長建議就近過夜。小歆強調,2人雖然投訴在旅館同一客房內,但2人並未同床,亦未發生性關係或任何逾越份際之事。

橋頭地院法官審酌,小歆早已知悉學長已婚,且雙方均是具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即便不得已需在外過夜,也理應知所份際,避免與已婚之人同住,即便學長為軍中前輩,小歆也可以拒絕同住一房,或要求分住兩房,然小歆卻選擇與學長同住一室,已經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雖然無法證實2人是否有性行為,但已足以破壞徐女婚姻圓滿。法官考量兩造身分、智識程度,認為徐女求償70萬元過高,判處小歆應賠償6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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