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定義出爐!確診解隔後1~3個月內「符合2條件」可通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圖/指揮中心提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圖/指揮中心提供)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公布新冠個案「重複感染」定義與處置原則,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說明,已經解除隔離治療確診個案,發病1~3個月內「症狀惡化」加上「PCR陽性、Ct值小於27或是快篩陽」兩條件,醫師可進行法傳通報重複感染,比照確定病例處理;至於1個月內的情況則不會認定是重複感染。

由於染疫之後會有約3個月時間產生一定抵抗力,即便快篩陽性也不會重複匡列,但引發相關議論,包含再次陽性是否領藥、居家照護等,指揮中心日前也已經召開專家會議討論重複感染定義,並於今日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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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7/1公布「重複感染定義」。(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7/1公布「重複感染定義」。(圖/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由於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疫情於社區廣泛流行以來,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日漸增多,指揮中心經專家會議決議,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之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

指揮中心說明,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

(二)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SARS-CoV-2 RT- PCR檢驗陽性且Ct值< 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指出,重複感染個案之PCR陽性檢體,應送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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