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懷舊餐廳掛商標看板挨告。(圖/翻攝自懷舊餐廳)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詹男(37歲)幫助彭姓友人規劃懷舊復古風餐廳,翻拍「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書內的「花王洗髮乳」、「王子麵」、「婦人良藥中將湯」、「公用電話」等11張圖片,重製輸出圖樣貼在鐵板上,並懸掛店內,遭胡姓作者提告違反著作權,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165萬元,法官審理認為,這些圖鑑只是呈現早期台灣古董雜貨外觀,並不具原創性,判處詹男無罪,也不用賠償。
2年前彰化一名楊姓店長在鹿港鎮開設懷舊雜貨店,門口放置「維他露、黑松沙士、吉利果」等懷舊圖樣看板,卻被曾委託拍攝這些圖樣成籍的胡姓作者看到,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向楊提告求償16萬元,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攝影師翻拍原創力不足,主張權利的應是黑松、吉利果,怎麼反倒是翻拍者主張著作權,因此判處楊男無罪。
同樣的事件發生在彰化市,法官審理,認為胡男著作的「台灣古董雜貨珍藏圖鑑」內容,是蒐藏日治時期及台灣早期農業時代的廣告招牌或看板,加以拍照後附加文字解說而編列出版,其攝影內容是具有商標權的他人商標、商品、廣告招牌等內容,在於呈現舊時代原物實際色彩、形狀。
法官審理時認為,檢方起訴的11件涉案看板中,均為他人之平面商標或產品照片,詹男僅單純予以翻拍,並未有何其他字體、顏色方面之調整或改作而成為「衍生著作」。至於「公用電話」看板照片之內容,則為「公用電話」4國字、早期轉盤電話圖形、英文「PUBLIC TELEPHONE」及紅色右向箭頭符號,顯然僅在指示公用電話所在位置,均欠缺原創性,難認屬於著作權保護法保護的攝影著作。
法官審理時查出,「花王洗髮粉」、「花王石鹼」、「牛乳石鹼」、「雪泡洗衣粉」、「アサヒ地下」、「仁丹銀粒小粒」、「婦人良藥中將湯」、「藤澤樟腦」、「王子麵」、「森永」等看板照片,均為他人之平面商標或產品照片,為他人產品標章,或有商標權,或有商標權且至今仍然有效。而註冊商標時,係以圖形著作方式呈現,胡男也非商標權人或原著作人,亦未獲得商標權人的授權,僅是將上述商標或圖形著作單純以平面、非立體、無色彩層次之方式拍照,難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官也指出,縱使被告有複製胡男所著書中照片為鐵製看板,但其著作內照片非屬受著作權髮保護的攝影著作,檢方又無法舉證被告有違反著作權犯行,因此判處無罪,駁回165萬元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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