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開車行經酒測站,未聽從警方指示即加速駛離,遭開罰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圖/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黃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警方於豐原區一處酒測攔檢站時,因未聽從警方指示即加速駛離,遭開罰18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事後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時有停車受檢,但警方當下未告知要吹氣酒測,他認為已盤查結束才開走,要求撤銷罰單。法官勘驗密錄器,發現當時負責攔檢黃男車輛的女警在問完黃男是否喝酒,並未有放行動作,更立即說了「稍等一下」,但黃男卻馬上往前駛離,拒測行為明確,判黃男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5月13日凌晨5時許,開車行經台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二段與田心路口,因「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1款,裁處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當天被警方攔查時有依指示停車並搖下車窗,警方問他是否有飲酒,他回答「沒有」,且他無行車不穩、臉色泛紅或渾身散發酒氣等情形,所以員警當下並未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流程,告知他要進行酒測吹氣,他認為至此員警盤查已結束,遂自行駕車離開,而員警也沒阻止他離去。
他也說,當時在場的3名員警,不是警方勤務規劃表所核定可進行酒測臨檢的員警,故該次勤務應屬違法,罰單應當撤銷。
警方答辯,當時攔查詢問黃男有無喝酒時,雖黃男回答沒有,但員警看見黃男眼睛微紅、有酒容徵狀,於是馬上跟他說「等一下」,欲指揮黃靠邊接受臨檢,可是黃男旋即開走,不理會員警呼喚。
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發現負責攔查車輛的女警,在黃男之前就已攔下數量汽車進行臨檢,過程中都會向駕駛確認有無喝酒,若無飲酒情形,即會向駕駛表示「好,謝謝,請慢走」,示意該車可離去,並揮動指揮棒讓下一輛車受檢。
不過輪到黃男時,雖黃一度停車受檢,但在他回答警方「沒有(喝酒)」時,女警發現黃男面色潮紅,疑有飲酒情形,立刻要求黃男「等一下」,並未示意黃男可離去,但黃男卻隨即往前行駛,女警大聲呼喊「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黃男仍繼續駛離。
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認黃男拒測酒測事實明確,而黃質疑的勤務規劃表,警方也於表單上備註由分駐所、派出所主官依警力資源「自行任務交付」,並未有強制記載於勤務表中之服勤人員應與實際執勤人員相符之規定,無違反規定,判黃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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