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將於明年元旦上路,各地方法院正密集實施模擬法庭。(圖/監察院提供)
隨著國民法官實施日期的接近,各地方法院正密集為模擬法庭的實施。由於模擬的案件都為真實案件所改編,這就有利於真實與模擬的比較落差,而在國民法官模擬審判的結果與真實案件的判決,或有適用罪名的差異,如殺人未遂與故意重傷罪、殺人既遂與重傷致死罪,但無論是犯罪事實有無與量刑,並無太大差別。但台中地院於近來,以2021年剛有罪確定的一中香腸王殺人案為模擬,卻出現無罪的結果,這其中原因值得探討。
一中香腸王殺人案發生於2005年,卻要到2015年才被警察所發覺,這是因被告沈聯旺於2015年9月,打傷謝姓女友後將其塞入冰箱,在其獲救後,吐露出十年前,被告將令一位羅姓女友以藥迷昏,並將其裸身丟入彰化和美排水溝,屍體雖在當時被發現,但因無法比對身分,因此以無名屍埋葬。而謝姓女子當時也在車內,故其獲救後,詳細將此案整起過程陳述警方,並以羅姓女子的孩子為DNA比對確認身分,致使案件重現曙光。
此案經檢方以殺人既遂罪起訴後,第一審以14年有期徒刑、第二審則改以15年有期徒刑,在上訴駁回後確定。而判以有罪的證據,除解剖報告及屍體發現的相關照片外,即是謝姓女子通過測謊的陳述,後者成為最主要的關鍵。若果如此,為何同樣的證據資料,來到國民法官的模擬審判卻是無罪結果?
目前的模擬審判大都集中於兩天,這與司法現況採割裂式,即於日本被戲稱為「五月雨」(梅雨)的審理模式,有相當大之不同。主要是因為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有自己的工作下,必然得落實集中審理,否則就可能影響其日常工作與生活。
又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下,為保持其公正性,採取所謂的「起訴狀一本」,即檢察官起訴時,並不將卷證一併送至法院。除與現制不同外,也代表國民法官合議庭只有在正式審判時,才會瞭解案情及相關證據,審判者職權調查的可能性,也會比現制降低,甚至不可能再為調查,所有的舉證責任就必然在檢察官身上。若再加以審理期間的集中與壓縮,檢方如何在短短兩天時間,迅速且清楚來說服合議庭,恐都是一大問題。
以一中香腸王殺人案來說,雖死因鑑定為溺死,但就是否下藥一點,僅由檢察官囑託檢驗員為檢驗,並以屍體生蛆判定有可能有被下毒物。甚且,檢察官是以證人而非以鑑定證人的身分為具結,能否提供專業判斷也是疑問。尤其在國民法官審判下,證人與鑑定人必得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下,則此等程序的瑕疵,甚至是專業資格,都會受到嚴厲的挑戰,恐連出庭的資格都無,更遑論有無證明力。故在此案真正的重心,仍在目擊者的證詞。
而因目擊證詞本身,即存有記憶與陳述不完整的本質缺陷。若案發時間已經過了10年,如何能經得起交互詰問。故在此案中,除對被告進行測謊外,亦對目擊者進行兩次測謊,前者未通過、後者則全通過。只是在測謊的科學性仍存有爭執,且在國民法官審理下,是否也會不受任何質疑,這本身就有問題(參見吳景欽/測謊報告該有提出法庭的證據能力嗎)。
更值得關注的一點,即是國民法官的評議方式。因就有罪評議的門檻,乃採取附條件的三分之二決,即至少有6票,且必須含有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意見。而在一中香腸王殺人案的模擬審判中,3位法官全數認定有罪,國民法官有2位認定有罪、4位認定無罪,因不符合至少6票的門檻,最終就得為無罪判決。換言之,當初《國民法官法》於制訂時,若完全沿襲日本《裁判員法》的附條件的過半數決,此次模擬就是有罪,致顯露立法影響具體判決的結果。
雖在未來國民法官正式實施後,關於審判期間,有時不可能都在兩天內結束,檢察官的舉證壓力或可得到紓解。惟若未來,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的期間,若超過三天,甚至更長,必將影響國民參與審判之意願,這絕對不利於多元選出的目的,也是目前必須深思熟慮的重要課題。
好文推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