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年輕男子情緒勒索少女網友,要求對方拍攝尿尿的影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資真/嘉義報導
彰化一名18歲林姓男子利用臉書認識16歲少女後,傳訊表示「哥哥想看你尿尿地方」等語,誘使少女傳送裸照,甚至要求少女拍攝尿尿時的影片,少女拒絕後報警。嘉義地院認為林男正值對兩性間正值好奇之期,且少女也願意原諒他,因此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林男1年8月,宣告緩刑4年。
判決指出,18歲的林男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去年他透過臉書認識16歲的少女小君(化名),今年1月19日時,林男為使小君傳送裸照,以「我要離開了」等情緒勒索的言辭,向小君索要裸照。
對話紀錄中,林男說:「我陪你一輩子吧願意嗎?」小君回:「哥哥願意的話,當然是可以的。」林男又說:「可是哥哥想看你身體不知道可不可以答應我,願意嗎妹妹?」小君拒絕:「不太好、不好看。」
林男又稱:「呐我走了,拜託嗎?」小君見狀立刻傳了一張裸露身體的照片,並回「別阿,哥哥我錯了」,林男卻得寸進尺,又說:「哥哥想看你尿尿地方可以嗎,一次就好,真的要離開了。」小君無奈又傳了一張裸胸照,試圖安撫林男情緒,最後林男還希望小君自攝尿尿時的影片,小君受不了才報警處理。
審理時林男承認犯行,辯護人雖請求鑑定林男行為時的精神狀況,但法官認為兩人對談中,林男能明確表達其慾望,談話中無溝通困難、各說各話之情形,無須做精神鑑定。
法院認定林男以引誘方式,要求小君拍攝上開裸照供自己觀賞,主觀上顯是為滿足自己性慾,自該當於「猥褻行為」。考量林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小君也表示願意原諒,且18歲的林男正值對兩性間好奇之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思慮欠周,依法判林男1年8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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