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里長告前妻求償500萬元,橋頭地院只判賠4萬元。(圖/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里長阿勝(化名)和太太阿娟(化名)在結婚週年前夕就鬧離婚,阿娟找人散布2300份傳單,指阿勝騙離婚、強逼離婚、養小三、偷生小孩,離婚後還強逼她還勞力士手錶、金子,阿勝氣得提告求償500萬元精神撫慰金,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傳單內容是兩人感情與財產糾紛的「事實陳述」,僅強逼離婚部分不是事實,其餘阻卻違法,判決阿娟僅需賠償4萬元。
判決指出,阿勝和阿娟是2013年11月20日登記結婚,並在隔年11月19日辦理離婚登記,剛好差一天就滿一年,阿娟在離婚後委託顏姓友人印製兩種傳單2300份後,於2019年4月4日凌晨起至13日晚上止,接連5次分別在旗山地區果菜市場、地政事務所、天后宮、夜市、媽祖廟廣場和老街等處散發。
阿娟的傳單內容指控阿勝身為里長,騙前妻離婚、強逼前妻離婚、養小三、偷生小孩、四處帶女人、強逼前妻與精神病患同住、侵占前妻財產、騙財、騙前妻的錢與車子的錢、花前妻的錢,拿前妻的錢養別的女人及養與小三生的小孩,要求前妻還錢、手錶及金子等語。
阿勝獲悉後認為傳單內容都不是事實,認為名譽嚴重受損,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各100萬元,5次總計高達500萬元。
法院審理時,阿娟否認製作及散布傳單,且辯稱即使是她做的,傳單內容也都是事實,得阻卻違法不用賠。
法官認為,阿娟依自身經驗,就傳單內所載侵占她的財產、騙財、騙被告的錢與車子的錢、花她的錢,拿她的錢養別的女人及養與小三生的小孩,要求她還錢、手錶及金子等情,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上揭解釋意旨,得阻卻違法,但阿娟指阿勝強逼離婚的部分並非事實,需賠償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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