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5日表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團體,應該在每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把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的情形,彙報給監察院或法務部,但是地方政府的彙報情形較不理想,清查結果共有75個鄉鎮巿公所未完成彙報。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說明,監察院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10年度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的迴避情形,總共有945個機關團體向監察院彙報,其中300個機關團體彙報其公職人員在110年度有迴避情形,合計1365人次,都是自行迴避。
監察院分析,彙報公職人員迴避的前3名,分別為中央機關暨其所屬機關(93個機關彙報347人次,占25.42%)、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44個機關彙報301人次,占22.05%),以及法院與檢察署(49個機關彙報249人次,占18.24%),以上三類彙報迴避合計897人次,占65.71%。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管轄的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益類型,以非財產上利益為大宗,總計1001人次、占73.33%,其內容主要為敘獎486人次、占48.55%;考績470人次、占46.95%,以及進用45人次、占4.5%。
監察院再指,有關迴避財產上利益者,總計364人次、占26.67%,其內容主要涉及獎金192人次、占52.75%;補助或交易144人次、占39.56%;薪給及其他28人次、占7.69%。
監察院發現,地方政府的彙報情形較不理想,例如在部分直轄巿政府及縣巿政府,只有彙報該府或單一個局處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在鄉鎮巿公所部分,清查結果計有75個鄉鎮巿公所未辦理彙報。
監察院呼籲,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情事者,就應該要自行迴避,並且以書面通知服務的機關團體;各機關團體應在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應該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第11條規定,彙報該公職人員的迴避情形,以落實利衝法迴避及彙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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