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久懸「連身條款」存廢 亟待憲法法庭一槌定音

▲審判,法槌,司法,司法不公,正義,再審。(圖/視覺中國CFP)

▲目前多數死刑尚未執行的案件,於判決定讞前均有因「連身條款」之適用而未獲公平審判機會。(圖/視覺中國CFP)

筆者在今(2022)年2月25日以《死囚打憲法訴訟求活 最高院分案連身條款違憲嗎?》為題投書媒體,指出最高法院內規的「連身條款」使被告上訴後,一再由相同的法官審理,導致人民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顯然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以及「法定法官原則」與「公平法院原則」等精神相違背;而在文末亦特別呼籲,希望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最高法院能主動檢討分案制度,盡快廢除「連身條款」,改循一般分案程序依電腦輪分案件,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避免釋憲所引發的不良後遺症。

文章發表一個月後,為回應各界要求改革的聲音,最高法院於今年3月29日召開法官會議,就「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刑案連身條款」之存廢進行討論,無奈多數法官認為「連身條款」已施行35年,且司法院1987年授權的函令也未撤銷,現今卻要決議其存廢,時間點不妥,乃決定「不予表決」,亦即維持現狀,交由憲法法庭解套,白白錯失了改革的契機,令人扼腕。

按「人民有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這不僅是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的基本權利,更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規範的普世價值。而要實現公平審判,必先有公平法院作為前提,亦即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的審判者組成。尤其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無非希望爭取最後一次機會,由另一個對案件本身沒有成見的合議庭法官能重新審視卷證,若法官已參與了前次審判,自然對案件會產生定見,而無法期待能在最終審判時完全持平客觀,作出公正的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於今年5月13日舉行全國矚目的記者會,公布審查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共計92點。其中第82點即指出:「根據國內法院的判例,各級刑事法院訴訟的法官,只有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才被認為缺乏公正性。然而,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因此,委員會建議政府確保國內法律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的要求。」除了再度闡明公平審判的重要性外,也形同宣告現行「連身條款」由原撤銷發回更審相同法官承辦的作法,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範,自應盡快改善,刻不容緩,否則四年後恐又淪為國際審查指摘的事項,留下不良印象。

我國目前多數死刑尚未執行的案件,於判決定讞之前均有因「連身條款」之適用,而使被告有未能獲得公平審判保障的情形存在。以我國羈押最久的死刑犯邱和順案為例,邱和順在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間來回更審11次,而在這11次最高法院審判中,有超過半數的法官是重覆而未自行迴避,很明顯違反了上揭《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的要求。況且該案定罪過程充滿瑕疵及爭議,死刑判決是以被告遭刑求的自白為主要依據,並無充分的直接物證,多年來民間尋求平反屢遭挫折,已到山窮水盡的階段。

其他冤案團體救援的「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案,所遭遇的不公審判亦然。王信福於1990年間捲入開槍殺警案,他被指控是提供凶槍的主嫌,但經科學鑑定,凶槍沒有他的指紋,而法院判有罪的證據就是開槍者的自白。這點跟筆者過去救援平反成功的蘇建和案如出一轍,真凶已執行槍決不在,被指證的人死無對證,是最典型的冤案結構。果憲法法庭能藉此機會,依照前揭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檢討「連身條款」之存廢,並使冤案被告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或可望突破現行司法困境,以補救確定判決的錯誤,讓冤獄苦難早日結束。

據悉,目前憲法法庭所受理案件中,已有34名死囚連同其他聲請人,合計有44件併案審理,主張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憲,尋求救濟的可能。不過,外界擔心若大法官作出判決宣告違憲,死囚獲釋或翻案後,是否會對被害者家屬帶來影響,引起社會紛擾危及司法公信的建立?

對此,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於今年6月21日記者會中提到,假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因不是裁判憲法審查,是法規範憲法審查,死刑犯的案件不會直接被撤銷,而是須經由檢察總長依法提非常上訴,在非常上訴期間法無明文規定應立即放人,若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回復案件未確定時期,則須視相關羈押規定處置。若此,社會大眾所擔心的紛擾亦可能出現,故仍須由憲法法庭預為綢繆防範,於判決中妥為釋示因應,兼顧法律安定性及人權保障,為憲法法庭締造新頁。

古人有云:「樹德務滋,除惡務本」,前此最高法院為人詬病的保密分案、限量分案等制度,均分別於2012年、2021年走入歷史。如今最高法院議而不決的「連身條款」,同屬侵害人權的分案積習,不僅犧牲當事人審級利益,也破壞公平法院的要求,期盼憲法法庭儘速列入審理排程,作出符合人權公約要求的判決,以杜爭議,為國家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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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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