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內湖區碧山里里長呂之杞涉嫌詐領社會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經費18萬,遭判1年10月緩刑2年。(圖/翻攝自Facebook/呂之杞)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碧山里里長呂之杞,因辦理碧山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以3萬元向陳姓小姑承租房子作為里民活動場所,豈料她竟將租賃契約,從租金3萬虛增至5萬,且未經陳姓小姑同意,在「出租人」欄位盜蓋小姑印章,9個月共詐領18萬元。士林地院審結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她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
43歲呂之杞從2014年12月26日至110年12月25日擔任碧山里第12、13屆里長,明知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的場地與里民活動場所相同,並領有市政府民政局每月3萬元的租金補助,依「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與里辦公處相關補助重複。
但呂女卻在2018年底,在「台北市內湖區碧山里租用里民活動場所」租賃契約,將租金從3萬虛增為5萬,且未經出租人陳姓小姑同意,竟盜蓋小姑印章,製作不實租賃契約書,向社會局從2019年3月至同年12月申請每月2萬租金補助。
法官審酌呂女擔任里長,因一時貪念,便宜行事,利用擔任里長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不僅影響政府對相關經費的運用,並破壞典章制度執行,考量無前科,所詐領的房租僅18萬,事後用在補貼里辦公處裝潢與辦理里民活動開銷,無中飽私囊情形,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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