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那瑪夏區長吳牧群。(圖/翻攝那瑪夏區公所官網)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7日表示,前高雄市那瑪夏區長吳牧群任職期間,不法收受廠商行賄及收回扣達1791萬元,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經過監察院彈劾審查會全數通過彈劾,並且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說明,吳牧群(原名白樣.伊斯理鍛)擔任那瑪夏區第1屆及第3屆區長職務,從2014年起到2020年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準收受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
監察院說,經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調查相關事證,認為吳牧群的行為已經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監委表示,吳牧群託稱參加原住民委員會辦理紐西蘭考察活動,希望贊助旅費為由,向A公司負責人尹某收賄新台幣6萬元,吳牧群卻也以不終止契約為由,向B公司南部地區業務負責人陳某收賄60萬元。
監委指出,吳牧群就工程暨勞務採購,透過陳姓中間人,分別向林某、董某、李某、薛某、陳某、吳某收取回扣,收取現金1034萬7400元暨抵償債務690萬6820元,合計1725萬4220元。
監委再指,吳牧群當選第3屆區長後,透過陳姓中間人向C公司負責人董某、D公司負責人林某借款880萬元,之後由陳姓中間人轉知董某、林某等2人,想要從尚未結算或後續承攬工程收取回扣,抵償債務。
監委還說,李某在E公司得標工程後,依該工程決標金額10%計算行賄數額,推由薛某分別在2019年7月將現金110萬8000元轉交陳姓中間人,再由陳姓中間人攜帶到吳牧群住處,交給吳牧群收受。
監委說明,F公司得標勞務採購案後,吳牧群指示陳姓中間人向陳某轉達,想要從中收取回扣之意,並由吳某先後取出15萬元、8萬元現金交給陳某,再由陳某單獨將該款項交給董某、董某將該筆款項轉交陳姓中間人,陳姓中間人將總計23萬元賄款,在2019年6月24日交給吳牧群收受
彈劾案文指出,吳牧群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監管區公所公共工程的機會,假借權力,不法收受廠商新台幣1791萬4220元的賄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經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因此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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