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1歲男子名下轎車欠128筆國道通行費共7000多元,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派人登門強制執行撲空。(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桃園1名打零工的陳姓男子,開著登記在11歲兒子名下的轎車,積欠128筆國道ETC通行費共7069元,害兒子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律師鄭遠翔表示,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登記財產,但本案欠費很明顯不是車主的「駕駛行為」所致,應由實際行為人,也就是陳男受裁罰才對。
鄭遠翔表示,無論陳男是否有規避受罰的意圖,本案陳男把轎車登記在11歲兒子名下,並沒有觸法,未成年子女名下可以登記財產,就連房子、土地都可以,但未成年人不能自己單獨買賣名下財產,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以保護未成年人在交易過程中不會處於劣勢而受到損害。
鄭遠翔指出,未成年人的行為若造成人他人受到損害,依《民法》規定,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本案狀況不同,11歲男孩沒有駕照、平常要上學上課,身心狀況顯然不可能頻繁開車上國道,還積欠128筆ETC通行費,這應該是陳男駕駛兒子名下的汽車上路所造成,陳男才是實際的欠費行為人。
鄭遠翔強調,《行政罰法》第9條雖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可是本案男童既然不是實際的欠費行為人,就沒必要論究男童是否該以車主身分受罰、法定代理人應不應該連帶負責,不過本案男童2個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之中,爸爸是「利害相對人」,所以應由媽媽替兒子提出申訴,舉證實際行為人是爸爸,這樣才能撤回對小孩的強制執行,由陳男以實際行為人身分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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