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投資虛擬貨幣設20台挖礦機竊電。(示意圖/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鄭姓男子在鐵皮屋內放置20台用來投資虛擬貨幣的「挖礦機」,竊電被台電發現,提告要求賠償1年電費,鄭聲稱接電是父親在世時找人施作,他並不知情,法官審理後,認為台電發現遭竊電後,追繳先前1年內的電費有理由,判鄭男需賠償16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父於1990年於向台電申請三棟鐵皮屋營業用電,鄭父於2019年12月18日死亡後由鄭子繼承繼續使用電表,持續繳電費,去年2021年1月,台電人員會同警方,查獲鄭男從供電線路接戶點與電表間之「接戶線」上,私接2條銅導線,供電給鐵皮屋内的20台「挖礦機」使用。
因鄭男遭查獲有違規用電情形,台電依照兩造間供電契約,查獲的違規用電器具用電設備容量29瓩(KW),以24小時供電,回溯一年推算用電度數為254,040度,應給付165萬4308元。
鄭男認為,電表私接之電線是父親還在世時請別人施作,他並不知情;且也每月依約繳納20-30萬元的電費,沒有竊電的動機及意圖,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認定並無竊電行為明確,故否認應負違規用電責任。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台電依雙方合約主張從2021年1月27日查獲時起回溯一年追繳電費,應屬合理,因此判決鄭男應賠償台電公司165萬4308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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