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到北海岸夜釣,要將上鉤的魚拉起時,不慎將魚隻甩到旁邊張男臉上,引發對方不滿,雙方人馬打成一片互告上法院。(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蔡怡萍/基隆報導
林姓男子到新北市瑞芳區一處海岸夜釣,他要將上鉤的魚隻拉起時,因控制釣竿不慎,將魚甩擊到附近的張姓釣客臉上,張男火大上前理論,林男持釣竿握把戳傷對方胸口;後來雙方在停車場遇上又大吵一架,林男甚至掏出殺魚用的藍波刀刺傷張男的陳姓、蕭姓友人,陳男不爽也持鋁棒反擊,雙方人馬大打出手、並互告傷害。基隆地院審後依2條傷害罪,各處林男拘役30日、有期徒刑2個月,陳男傷害罪處拘役50日,皆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林男2021年8月16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一處海岸釣魚時,因有魚兒中鉤、他想將魚拉上岸,卻不小心將飛起的魚硬生生甩上一旁張男臉頰,張男突然被打臉心生不爽、遂與林男發生口角,張男的陳姓、蕭姓友人見狀也在旁制止,林非但沒道歉,還以手中釣竿握把戳了張胸膛,造成擦挫傷。
後來林男結束夜釣,又在停車場與張男一行人狹路相逢,一言不合再度爆發肢體衝突,林從包包內取出殺魚用的藍波刀,並刺傷了對方助陣的陳男手臂、蕭男左臀。
被激怒的陳男見林拿出刀械,也回到車上拿出鋁棒反擊,打傷林男肩膀,隨後員警趕抵將現場武器通通查扣,雙方也互相提告傷害。
雙方對犯行都自白不諱,基隆地院認為林男僅因細故就與不認識的人吵架,情緒控管不佳,先後持釣具、刀械傷人;而陳男見狀也未以理性方式勸阻,反而拿出武器反擊,使雙方怨隙加深、無疑是「提油救火」,2人都有過錯。審視造成的傷勢程度、動機,及均未與對方和解等情事,依2條傷害罪分別處林男拘役30日、有期徒刑2月;陳男傷害罪處拘役50日,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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