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跆拳道教練和15歲女學員交往,期間發生50次性關係,連少女生理期時也不放過。(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葉姓男子趁著在跆拳道館擔任教練時,和15歲的女學員小琪(化名)交往,小琪表示和教練在一起時「每天都會發生性行為」,2人在跆拳道館、賓館、葉男住處等地性交至少50次,葉男因而遭法院判2年徒刑,葉男認為判太重,上訴稱同期別案有人和少女上床101次,讓她懷孕墮胎2次,也才被判10月徒刑,希望法官能參考並減刑,不過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仍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這名葉姓教練為私立大學企管系畢業,領有跆拳道國際5段證照,藉從事教練之便,犯下數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案,案發後已改行從事餐飲業。
判決書指出,該案發生於2013年,當時22歲的葉男在台北中山區跆拳道館擔任教練,因而認識15歲的學員小琪並和她成為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間,葉男頻頻帶小琪到賓館、住處上床,甚至直接把跆拳道館當砲房,性交次數多達50次。
小琪在偵查時證稱,她和教練從交往到分手的半年間,幾乎每天都會發生性行為,連生理期來都會,她當時覺得葉男很愛她,所以同意發生性關係,次數大概是50次以上。
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葉男明知小琪未滿16歲仍逞慾,且迄今未與小琪和解並取得原諒,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將50次性交分論併罰,每次各處徒刑3月,合併處葉男徒刑2年。
葉男認為判的太重,聲稱2人性關係延續到小琪就讀大學一年級,小琪還在2019年時對他表示「謝謝你這幾年來的照顧」,希望法官能參考同期的其他案件,別人也和15歲少女交往,在8個月期間就發生101次性行為,還導致少女懷孕墮胎2次,卻只被判10月徒刑,相較之下,他對小琪的傷害輕微,且他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性交50次應只合併算做一罪,請求減刑。
不過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不同案件的量刑,本就因具體情狀不同而各有差異,葉男每次犯行各滿足該次性慾,50次性交應分論併罰,駁回葉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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