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67歲夏姓男子去年2月間認識11歲女童,常假借送其上下學途中摟抱,同年10月帶女童至住處徒手撫摸胸部、下體等處猥褻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夏姓男子因故結識僅11歲女童,去年2月間假借送其上下學途中,趁女童不注意時突然摟抱女童後再鬆手等方式性騷擾,同年10月帶女童至其住處房間內,撫摸其胸部與下體得逞。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依2項對兒童性騷擾罪,各處拘役40日,以及對未成年人猥褻,處有期徒刑6月,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67歲的夏姓男子因故結識年僅11歲女童,夏男藉故接送女童上下學,得知女童還在念小學五年級,對女童存有狎戀,去年2月間,女童上下學途中,夏男突然出現,趁女童不及抗拒之下,驟然摟抱女童後又鬆手,先後共有2次,對女童性騷擾得逞。
同年10月17日中午12時許,夏男將女童帶至住處房間內獨處,先後撫摸女童胸部下體等處,對女童進行猥褻行為。後來因女童涉及另案,警方調閱監視畫面時,意外發現夏男與女童親暱畫面才揭露夏男惡行,家長並報警提告。
檢方複訊時,夏男坦承犯行,與女童指證情節相符,檢方根據夏男與女童親暱併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佐證,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夏男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訊時,夏男坦承不諱,法官根據警方提供夏男對女童傳送傾訴衷情之文字訊息紀錄、女童繪製之案發現場示意圖、被告持用手機Google map定位時間軸紀錄、車牌辨識道路監視錄影紀錄等證據佐證,夏男犯行應堪認定。
法官審酌,夏男為滿足一己私欲,竟於女童上下學途中趁其不及抗拒之際2度摟抱,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明知女童於行為時仍為未滿12歲兒童,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性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仍將女童帶至住處進行猥褻行為,影響女童身心之正常發展,且迄今未與女童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共2罪,各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同時也以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猥褻,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60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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