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罰260萬元查封扣存後繳錢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新園一艘98噸的遠洋漁船在太平洋公海作業期間,回報捕獲大四鮪魚數量嚴重不實,農委會對船東及船長各開罰220萬及40萬元,兩人繳了部分罰款後置不不理,辦理脫產,函送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分署祭出查封等作為,成功為國庫順利收回全部罰款。
這艘漁船於2018年3月至5月陳報捕獲大目鮪630公斤,該批漁獲同年7月初在前鎮漁港卸魚時,經漁業署派員檢查,赫然發現實際卸魚量高達3370公斤,顯見之前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
船東及船長雖主張是因為船上有新進外籍船員,分派他從事較輕鬆的漁獲重量記錄工作,再由船長將外籍船員所記錄的重量鍵入電子回報系統,由於雙方語言溝通有出入導致加總數量短少,非蓄意違規。
農委會則認為船東有選任指揮船長的權力,船長對船員有監督指揮與輔導教育的責任,不能以語言溝通障礙為由而卸責,故仍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對船東及船長各開罰220萬元及40萬元。
他們二人原本在農委會都有辦理分期,但繳了幾期之後就置之不理,農委會遂將船東未繳的195萬餘元以及船長未繳的32萬元,分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分署於今年5月受理案件後,發現船東早在罰單開立前即已將漁船轉賣給第三人,但其名下尚有新園佔地27坪的透天厝,書記官旋即於收案翌日火速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地政事務所及農委會要在6月中會同到場以辦理現場查封。就在不動產現場查封前數日,船東終於出面與執行人員聯繫,表示罰款金額較高無法一次完納,遂先繳納65萬元並辦理分期,預計於今年11月繳清,繳清後分署再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
船長被移送執行時名下則無任何所得或財產,惟經執行人員職權調查後,發現船長在數家金融機構仍有存款,書記官遂迅速核發扣押命令並扣到21萬餘元,船長的親友亦於日前來分署將剩下的10萬餘元罰單繳清,短短不到2個月,分署成功為國庫順利收回船長所欠的全部罰款。
屏東分署提醒漁業經營者與船長皆應遵守相關作業規範,如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相關規定,除了漁業證照會被收回或廢止外,另外會被處以最高4500萬元罰鍰,而船長無法脫免責任也可能會被開罰。拒不繳納經移送者,分署一定會強力執行,以保護臺灣的國際漁業聲譽並維護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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