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收賄的前警官羅明村。(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25年前在偵辦1起槍擊案時,遭控收賄50萬元遭到法辦。案件審理期間,羅一度獲判無罪,但最終仍遭判刑13年確定,潛逃出境,躲藏在越南11年後,前年底因疫情而返台。他所涉的另外收賄案件,高院14日的更三審將他加重改判11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羅明村偵辦白曉燕槍擊案,原本為警界明日之星。但他在1997年偵辦臺北縣林口鄉的「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當時2派人馬互相槍擊後,都透過關係找上羅明村。其中一方由黃姓少年出面頂罪,而當時主謀也交付50萬元給與羅明村。此外,另外一方也表示將由陳姓男子出面頂罪,而李姓、王姓主嫌當時承諾會給陳男1百萬元安家費,另外會行賄羅明村50萬元,換取關2、3年就讓陳男出獄。不過安家費沒有到陳男手上,陳男一氣之下供出案情。
全案經由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一審認定羅明村犯下2罪,重判15年。案件纏訟多年,羅明村收賄50萬讓黃姓少年頂罪部分,先行以13年定讞;至於期約收賄50萬元讓陳男頂罪部分,更一審雖一度判決無罪,更二審又改認定有罪。羅明村不服判決,逃亡到大陸、越南等地,案件因此停擺,人權團體也為羅明村喊冤,總計51次請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均未能獲得翻案。
案件在前年底獲得轉圜,因為疫情影響,羅明村主動回台投案。當時他表示,「沒做的事情,我要回來面對。」而他女兒則補充,羅明村因為心臟不好,逃亡期間一直無法好好治療,可能是因為心臟太過不舒服,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擔心無法回國,所以才會主動決定歸案。
高院更三審審理羅明村期約收賄50萬元部分,全案於14日宣判,高院認為他犯下舊《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期約賄賂罪」,考量他「職司警局刑事組組長職務,本應持身廉潔及公正打擊犯罪,卻為掩飾真正犯行者,而違背其職務期約賄賂,應予非難」,重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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