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去年11月與李姓友人口角後竟遷怒其妻,毆打後以菜刀要脅逼脫衣服推上床,親吻頸部、撫摸胸部與下體猥褻。(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邱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李姓友人因細故口角,李請妻子交還鎖匙給邱,未料邱竟遷怒於李妻,趁其騎車到住處時竟怒嗆「我要把你的眼睛挖出來」,將李妻拉下車,徒手毆打造成多處受傷,還以菜刀逼迫上樓脫去衣物推上床,親吻頸部、襲胸與指侵下體強制猥褻,正欲性侵時,李男打電話請員警到場查看,李妻才倖免遭性侵;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4月;又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邱姓男子去年11月7日凌晨與李姓男子起口角爭執,李男委託妻子歸還邱男鑰匙;女子當天3時許騎機車到邱男家門外,卻見他怒氣沖沖叫道「我要把你眼睛挖出來」,隨後被邱強拉下車毆打,並以菜刀威脅逼迫進入屋內二樓臥房,邱強逼李妻脫去衣物推上床,關掉其手機,並親吻其頸部,再撫摸其胸部、下體等處,還說很喜歡她等語。
邱男抱怨李男「太囂張」,要用這樣報復,邱正欲進一步性侵時,警方在一樓敲門到場察看,邱硬著頭皮下樓應門,李妻則趁機打電話給丈夫,警方隨即查看發現在二樓發抖的李妻,桌上還有一把菜刀等證物,員警隨即逮捕邱男;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邱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邱男坦承有毆打李妻,但否認性侵,辯稱只是想猥褻李妻,目的是想摸一下讓她丟臉而已;其辯護人則指稱,主觀上被告並無強制性交之犯意,其行為至多僅構成強制猥褻等語。法官則根據現場證物菜刀與醫院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警方提供職務報告等佐證。
法官指出,性交不限於性器交合,以手指等其他部位侵入也算性侵,考量女子偵訊、審理時前後供述一致,不採信邱男說法。法官審酌,邱男無故傷害被害人女子,毀損其財物,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他人性自主權,持兇器對被害人強制性交未遂,客觀上足認已使被害人遭到驚嚇且心理創傷程度非輕,嚴重戕害其身心健康與身體完整性,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法官審結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傷害罪部分則判處4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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