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邵姓男子對著陳姓女子家中的監視器狂比至少40次中指,因此挨告妨害名譽。(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邵姓男子2019年對著陳姓女子家中的監視器搔首弄姿,再接著對監視器狂比中指至少40次,讓事後查看監視器畫面的陳女氣炸,怒對男子提告求償10萬元。案經上訴至二審後,台中地院改判邵男需賠償陳女1萬元。
判決書指出,一名邵姓男子2019年10月時,和陳女因故發生齟齬,他爬牆發現陳女在家後,竟先是叼著香菸對著大門口的監視器搔首弄姿,接著開始對著監視器,雙手輪流交換比中指,更將中指插入嘴巴等動作,至少比了40次才作罷,而邵男同時還有對著鏡頭罵髒話等情形,讓事後查看監視器畫面的陳女發現後氣炸,怒對邵男提告求償10萬。
一審,邵男出庭時辯稱,陳女另有對他提起公然侮辱的告訴,不過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邵男的行為並無構成犯罪,對邵男採不起訴處分。
邵男也說,縱然他確實有因為不滿陳女,而對著陳女家中比不雅手勢,不過他也僅對著監視器方向為之,當下也並無其他路人在場,主張不可能因此使陳女的社會評價、名譽受損。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邵男比出不雅手勢時,並無使公眾或第三人見聞,自然無使社會對他人評價有減損之可能,且邵男是對「監視器」做出不雅動作,是對「物」為之,並非面對陳女時為之,因此判陳女敗訴。
不過陳女不服,上訴二審。陳女向法官表示,邵男所做的動作,社會上一般女性看到都會感到噁心不舒服,可見邵男根本就是故意羞辱她,且邵男比出不雅手勢時,有第三人在場見聞,改向邵男求償1萬元。
二審,台中地院審理後勘驗相關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邵男比出不雅手勢時,確實有第三人在場目睹,邵男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馬路上,對著陳女家中的監視器比出不雅手勢,都是對於陳女的不滿或惡意辱罵時所使用的肢體動作,認定邵男侵害陳女名譽屬實,將原判決廢棄,改判邵男需賠償陳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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