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81公里挨罰1萬2 她辯長期吃藥+恍神求撤銷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馮姓女子凌晨駕車行駛國道三號南下車道,超速81公里,被開單告發,裁處罰鍰12000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以自律神經失調長期吃藥恍神、不知超速這麼多等理由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官審理認如確定憂鬱症、自律神經失調患者,應主動繳回駕駛執照,或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駁回訴訟。

馮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1年11月24日凌晨4時14分許,行經國道三號南向386公里處,因有「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91公里,超速81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處車主)」的違規情事,被國道警察開單告發,裁罰1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他不服提出訴訟。

她陳述,因精神障礙、焦慮症、創傷症候群、自律神經失調、副交感神經病變,長期有吃藥的習慣,當日又因凌晨4點多開車,處於恍神才超速,不曉得自己會超速這麼多公里,以往均沒有這種事發生等語,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以她違規當時的駕駛過程中,係因憂鬱症發作,而有出現上開違規駕駛行為,理應於當日即前往醫院或診所就醫。再者,若原告已確診為憂鬱症、自律神經失調之患者,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4款規定,因原告之患病已影響安全駕駛,原告即不得駕車,且原告係有憂鬱症、自律神經失調,則原告之體格依同規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規定,亦不符合格標準,且應依同規則第76條第1項第5款、第2項等規定,主動繳回駕駛執照,或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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