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考試院修法放寬公務人員轉調規定。(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14日表示,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考試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果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說明,考試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該草案將在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用意在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不過,考試院指出,為了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的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的急迫需求與必要性,因此考試院在參酌各界意見後,正式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且增訂第2項至第4項的規定。
考試院表示,草案規定上述考試的及格人員,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的3分之1,但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的實際居住地,沒有在同一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要調任至子女居住地的機關者,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
考試院還說,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該優先考量,並且明訂該等人員在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的機關範圍。
考試院說明,機關用人穩定性與其能否執行業務息息相關,本次修法雖然適度放寬轉調的限制,但仍應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的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期望能夠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務品質的維繫以及首長的用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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