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內部管理者在購買自家股票時,必須避免在重大消息公布前或公開未滿18小時內買賣自家股票,以免違反內線交易。(圖/CFP)
大雄是某上市公司總經理,在該公司任職多年,深悉該公司體質良好,獲利穩定,近期他有一筆定存將到期,決定將該筆資金轉入股市,購買自家股票。然在該筆定存到期當天早上,大雄在公司內部會議中,得知公司開發之新產品銷售超過預期,且獲得歐美市場訂單,評估公司營收會翻漲數十倍。開完會後,大雄可否再將當日到期的定存解約,購買自己任職公司的股票?
具有一定身分之公司內部人員,對於公司經營之盈虧,有較優勢的資訊獲取可能,如果該公司資訊尚未公開前,任其與其他不知情的投資者同在市場上交易,此種資訊不對等的情況,對其他投資者相當不公,甚至會破壞民眾對市場的信賴,影響投資意願。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也就是俗稱的「禁止內線交易」。
在上開案例中,大雄是公司總經理,屬於法條所明定的經理人,且公司新品銷售良好、打入歐美市場及營收翻倍等資訊,無疑對公司股價及投資者意願有影響,當屬公司重大消息,而該重大消息尚未公開,大雄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買賣自家公司股票,否則即屬內線交易。
倘大雄仍執意買入自家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獲利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則提高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又在案例中,大雄在知悉該重大訊息前,早就決定要以到期定存的錢購入自家股票,也就是大雄想要買賣股票的念頭,與本件重大消息無關,大雄是否可據此主張不構成內線交易?此涉及內線交易犯罪學說上的「利用說」(交易者必須是因為重大消息的出現後,利用該資訊去決定股票是否買賣,才成立內線交易)與「知悉說」(交易者只要知悉重大消息後,就不得買賣股票,不論該重大消息是否影響交易者的買賣決定)之爭議。
此在學說、外國立法例上容有爭議,而我國法院實務中,雖曾有持「利用說」見解之案例(例如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但多數的法院見解均採「知悉說」見解(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認為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公司內部人具備「獲悉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股票買入或賣出」即足當之,毋須考量交易者主觀上是否有利用該重大消息。亦即公司內部人於知悉重大消息後,進而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損之意圖,不影響內線交易罪之成立。
本件大雄雖然早已決定以到期解約之定存購買自家公司股票,但因為尚未購入前,得知公司重大消息,為了交易市場之公平,大雄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未滿18小時)前,均不得買賣自家股票,否則即屬內線交易。
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了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以防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維持交易市場之公平性,設有內線交易禁止之規範。公司的內部管理者在購買自家股票時,務必要注意該條規定,避免在重大消息公布前或公開未滿18小時內買賣自家股票,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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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碩志,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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