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挾人質與警槍戰!16次聲請假釋被駁 槍擊要犯張錫銘狀告矯正署

▲在監服刑的「惡龍」張錫銘,至今總計提16次假釋申請均被駁回,張不服再提訴訟,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對爭點提出說明。(圖/記者林悅攝)

▲在監服刑的「惡龍」張錫銘,至今總計提16次假釋申請均被駁回,張不服再提訴訟,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對爭點提出說明。(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在監服刑的重大擄人勒贖、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2007年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後在台南監獄服刑,他從2017年2月起聲請假釋,至今累計提16次假釋聲請均被駁回,2022年2月間他因不服矯正署不予許可假釋處分,向台南地院控告矯正署,法院認為矯正署並無不當判張敗訴,張不服再提訴訟,台南地院已要求矯正署提出說明。

據台南地院判決資料指出,張錫銘於1995至2005年間犯殺人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現於矯正署台南監獄執行,台南監獄於去年2月提報張錫銘假釋案,經矯正署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必要等理由,於2021年3月29日決定不予許可假釋。

張錫銘認為認原處分對台南監獄提報假釋案再次評價,明顯錯誤,且認為他應適用舊刑法規定呈報假釋,服刑已逾15年10月,呈報假釋達14次,已超越呈報假釋門檻,於2021年6月提起復審又遭駁回,張錫銘仍不服,於是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矯正署依法務部「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考量張錫銘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面向後,認張錫銘犯行情節非輕,犯後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曾有傷害罪前科,再犯風險偏高,於法有據。審酌張錫銘涉及多起犯罪,且犯行情節嚴重,認定悛悔情形尚不適合復歸社會而仍有繼續教化必要,而作成不予假釋的決定,並未逾越審查範圍而駁回。

張錫銘為假釋案再提訴訟,主張他第14次及第15次假釋提報即已通過假審會的決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但第16次提報假釋時,在假釋基礎事實均未更動,他也無違反假釋審查條件,卻未通過假審會的審議,他認為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但第16次提報假釋審查,竟在假審會就未通過,此舉有悖信賴保護原則,假審會變更決議,自有負舉證說明義務。

台南地院行政庭認為,本案有調查的必要,將開辯論庭,也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收到裁定後,20日內對此爭點提出說明。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受刑人依規定可向矯正署提假釋聲請,如被駁回可提訴願,如訴願被駁回,可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受理張錫銘的訴訟案後,將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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