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除罪但仍因洗錢遭判2年 吳淑珍辯:誤以為政治獻金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確診。(圖/翻攝高雄市議員陳致中臉書)

▲前陣子傳出確診的吳淑珍,高院更二審再將她判刑2年。(圖/翻攝高雄市議員陳致中臉書)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後,高院更二審今日將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判決免訴。不過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弊案中,收受賄賂並洗錢隱匿,吳淑珍辯稱,誤以為這是政治獻金而收受,但更二審法院不採信,判刑2年。另外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則是承認洗錢罪,因此判刑。

立法院5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相關條文修正案,針對2006年12月31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因此扁家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合議庭就根據本修正案,將陳水扁、吳淑珍,以及總統府3名幕僚涉案部分,全判決免訴。

不過高院更二審這次還審理南港展覽館弊案的洗錢部分,這部分因吳淑珍當時接受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賄賂,約定以工程款2.5%為賄賂金額,吳淑珍則想辦法讓力麒建設得標。最後得標金額為35億9313萬5000元,賄賂金額約為9千萬元。吳淑珍當時指示白手套蔡明哲,將賄賂款項轉匯到吳淑珍胞兄吳景茂的海外帳戶中;而後再加上其他金錢,轉匯到黃睿靚的瑞士帳戶內。

更二審法院審理時,吳淑珍雖未出庭,但辯護律師表示,吳淑珍誤以為這是政治獻金而收受並轉匯。但合議庭法官根據南港展覽館弊案確定判決,認定吳淑珍早知這是犯罪不法所得而轉匯,確實成立洗錢罪,因此將她判刑2年、將蔡明哲判刑4月,並沒收吳淑珍不法所得近300萬美金(約新台幣9千萬)。

此外,更二審也審理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所設的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弊案兩案的洗錢罪。由於2夫婦早已認罪,再加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所以更二審法院僅論龍潭購地弊案的洗錢罪,最後改將陳致中判刑1年、黃睿靚判刑10月,均併科罰金150萬元,也須沒收扣案犯罪所得近817萬美金(約新台幣2.4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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