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監獄行刑法》滿2年 監所關注小組:收容人訴訟權益待保全

▲▼新監獄行刑法施行兩週年記者會。(圖/監所關注小組提供)

▲新《監獄行刑法》施行兩週年記者會。(圖/監所關注小組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大修正後,15日是施行滿兩周年的日子。不過「監所關注小組」認為監所的生活處遇及訴訟權益保障,仍有待相關修法及更臻整全的配套措施。他們也推動「1126讓收容人投票」公民行動,呼籲保障監所收容人能在年底修憲案時行使投票權。

《監獄行刑法》大翻修後,增訂多項新措施,包含「監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修正收容人書信檢閱規定」、「增訂申訴及起訴之規定」、「戒護外醫諮詢判斷」、「提高收容人勞作金比例」等規定,相當程度的提升獄政人權。

不過「監所關注小組」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5日召開記者會,針對修法施行2年後的監所狀況,做出外部監督的說明。其中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首先針對監所內的作業金表示看法,她認為新法雖然針對作業金的分配比例做出調整,但在監所作業普遍以低利潤的承攬加工為大宗的情況下,收容人所獲得的作業金並沒有因為修法的比例調整而大幅增加;她建議矯正機關至少應保留3000元供收容人作為每個月的日常開支之用。

另外「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也說,「披著囚服的國民,投票也要算一名」。她呼籲,應該讓收容人在年底的修憲案公民複決中,行使其原有的投票權。經小組與法務部及中選會確認,扣除受到監護宣告的受刑人,目前在監有投票權卻無法行使的收容人約有五萬名(受褫奪公權者僅沒有被選舉權,但仍有投票權),這些人從未在監所內落實投票權。

為此,陳惠敏提出三個訴求:第一,儘速完成不在籍投票的立法工作;第二,中選會應在各監所設置投票所;第三,讓戶籍設在監所的收容人申請可戒護至監所所在的投開票所投票。所以推動「1126我要投票」,「監所關注小組」請收容人在監所內主動提出請求書,未來將發動收容人請求中選會將其列入投票名冊,確保自身投票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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