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2月間連續2天以當沖方式買賣股票,卻補不回186萬餘元的交割款,也未清償強制買回差額等相關費用93萬餘元,因此被證券公司告上法院,求償502萬5462元。由於陳男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最終台北地院法官認定證券公司求償有理,判他應全額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連續2天當沖卻慘賠。(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陳男在2019年3月開戶,委託該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並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2021年12月15日他以當沖方式買賣智原、創惟等股票,成交金額為3176萬2500元,依買賣沖銷後之差價計算,他應該給付交割款186萬5928元(含稅費)。
然而,陳男並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割,證券公司發現後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違約,依照委託買賣契約第11條約定,以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除了交割款之外,證券公司還可以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共計222萬3375元。
但陳男並未就此收手,同年12月16日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因為無法在當日完成回補48張創惟股票,而發生券差借券事件,屆期未清償因此所生強制買回差額及相關費用,總計93萬6159元。綜合上述2件事情,證券公司決定提告向陳男求償502萬5462元。
由於陳男經合法通知皆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他的舉動視同自認上述主張皆為事實,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即為違約,受託證券經紀商依法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有理,最終判他應賠償502萬5462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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