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為提高國安層級問題,士林地檢署3月指揮桃園市、台北市等2個調查處分別搜索港商中星微、芯原、硅谷數模等3家公司,查辦陸企來台非法高薪挖角IC人才。偵查時,任職硅谷數模在台辦事處總經理滕女與IC程式研發鄭男,因坦承犯行加上並非公司負責人,檢方偵結,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予以緩起訴,須向公庫支付50萬。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營業事業、半導體業者等不得來台投資、設立半導體產業公司或分公司,違者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以下罰金。
緩起訴指出,大陸硅谷公司主要從事通訊、顯示等設備內置晶片(IC)設計業務,滕女(37歲)負責硅谷在台辦事處管理及IC產品推銷等業務;鄭男(47歲)則負責開發軟、硬體整合解決方案,針對大陸硅谷公司研發的IC產品,為客戶編輯晶片內容製作指令集,進行韌體程式設計(嵌入在硬體裝置中的軟體),使晶片及客戶產品能順利運作,該業務也屬IC設計及研發的範疇。
▼硅谷數模在台辦事處總經理滕女。(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滕女等人,明知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卻在知悉大陸硅谷公司在2017年間收購美國硅谷公司後,硅谷公司在台辦事處已成為陸資公司,竟共同基於違法在台從事營業活動犯意,由滕女擔任硅谷公司在台辦事處台灣區總經理並負責管理業務團隊,另由鄭男研發IC程式業務,並指示彭姓工程師等人利用測試機台進行IC測試業務,以此方式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進行業務活動。
偵查時,滕女、鄭男對於犯罪坦承不諱,檢方根據14名證人證述、外匯收入歸戶彙總表、硅谷公司在台辦事處員工名單、勞保投保資料等,認定2人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審酌2人並無前科,僅是受雇在台辦事處員工,並非工作負責人,予以2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確定4個月內,須向公庫支付50萬。在台辦事處楊姓登記負責人,另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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