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府慘了!台化被關廠害千人失業上街頭 天價國賠金額曝

▲台化案,彰化縣府一審敗訴應賠償4億7千多萬元。(圖/ETtoday資料照)

▲台化案,彰化縣府一審敗訴應賠償4億7千多萬元。(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台化彰化廠於6年前向縣府申請M16、M17和M22等3座汽電共生的燃煤鍋爐許可證遭停發,害千名員工失業被迫走上街頭,經向縣政府請求賠償高達11.4億遭駁回,改尋司法途徑,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判決出爐,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環保署明確認定縣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府應賠償4億7704萬元,全案可上訴。

彰化地院今日針對台化國賠一案發出新聞稿指出,彰化縣政府於2011年12月30日核發原告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下合稱系爭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止。

▲台化員工捍衛工作權走出街頭抗議。(資料圖/彰化環盟提供)

▲前縣長魏明谷任內拚台化轉型。(圖/彰化環盟提供)

彰化地院表示,台化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縣府於當年9月29日駁回,提出訴願後,隔年環保署以訴願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再於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駁回展延申請,原告提起訴願,亦遭環保署於11月24日以訴願決定撤銷該項處分。彰化縣政府上開二次駁回展延申請之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之行政處分,致原告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彰化縣政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彰化地院指出,台化因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所受的損害,經送請兩造合意之鑑定單位鑑定後,合計為4億7,704萬6,416元。其中包含所失利益(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0,141元及原告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4億2,182萬6,27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全案可上訴。

由於該案在前縣長魏明谷施行,現任縣長王惠美則表示,交由管轄單位環保局處理,局長江培根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再針對判決理由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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