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騎車碰違規行人遭求償3000萬 現場沒聽到「煞車聲」逆轉免賠

▲車禍,撞車,酒駕,意外 。(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謝姓女子騎乘機車行經北區漢口街三段時,疑似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從對向違規穿越馬路、一路小跑步而來的張姓男子,造成張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以至終身無工作能力。(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exels)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謝姓女子2018年騎乘機車行經北區漢口街三段時,疑似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從對向違規穿越馬路、一路小跑步而來的張姓男子,造成張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以至張男終身無工作能力等傷害。台中地院依過失傷害重傷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6月,謝女不服上訴二審,但台中高分院逆轉,改判謝女無罪。而張男配偶事後也一度對謝女提告求償近3000萬元,不過後來更改為150萬元,但法官仍判謝女免賠。

判決書指出,謝姓女子2018年中午騎車行經北區漢口三段時,卻和從對向違規跨越馬路的張姓男子撞上,當場造成張男受有顱內出血與顱骨骨折等傷害。

張男事後被緊急送醫急救後,雖然撿回一條命,不過卻因術後合併水腦症後合併肢體無力,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還需由專人照護,讓張男怒對謝女提告。

一審法官審酌當時情境,認為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且謝女也有表示當時有看到張男在其左手邊準備跨越馬路,既然謝女已經發現張男,就應該有閃避或即時煞車停下等措施,以避免碰撞發生,但謝女卻未停下還因此撞上張男。

謝女也向法官辯稱,當時已經將機車煞停等待張男路過,是張男自己沒有抓好距離才踢到她的機車前輪倒地,但法官不採信謝女的辯詞,認為謝女煞停時,機車停在張男跑步行經的路線上,難認是在適時、適當下煞停,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謝女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重新勘驗相關證據後發現,張男除腦傷外,並無任何和機車碰撞所產生的外傷,且謝女的機車送驗後,也並沒有發現謝女機車上有明顯新傷痕,因而認定不能僅憑張男供詞,即認為謝女有騎乘機車撞擊張男。

法官也表示,由於張男為違規穿越馬路之行人,更應該要注意路上往來車輛,以避免發生撞擊意外,而事發當下謝女已經確實將機車煞停,而未直接和張男碰撞,認定謝女已盡注意責任,逆轉改判謝女無罪。

民事部分,張妻還一度對謝女提告求償近3000萬元,事後改為求償150萬元,主張自丈夫發生車禍以來這段時間,她心力交瘁,且無法再享有張男的照護與生活扶持,因而怒向謝女求償。

但民事庭法官審理後,審酌證人等相關證詞,發現當時地上並無留有煞車痕,證人亦無聽見緊急煞車聲響,足見謝女並非毫無準備突然將機車煞停,而是在看到張男出現時即已慢慢煞停,其見解與二審法官大致相同,認為謝女在整起車禍中並無過失,判謝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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