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向16歲少女表示可以介紹她到酒店上班,但要先讓他「試車」鑑定,少女遭騙失身,高等法院判曾1年6個月,可緩刑4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23歲曾姓男子在交友軟體「探探」上認識了一名16歲少女,表示只要先讓他「試車」,就可以介紹少女酒店坐檯或與客人S(性交易),將少女拐到摩鐵發生關係得逞,隨後找藉口丟下少女逃離,法院一審依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曾男僅就刑度上訴,並表明悔意後,高等法院准予緩刑4年,並分期賠償少女10萬元。
判決書指出,曾男2019年9月間藉由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16歲少女,聊天過程中得知少女沒工作,就佯裝自己是酒店經紀,能幫忙介紹坐檯陪酒及性交易,但前提是要先讓他「試車」,以便鑑定半套、全套程度在哪,讓他滿意之後才能向公司引薦。
曾男某天以喝酒名義將少女約出來,但卻直接將她載到桃園某汽車旅館,並且以話術哄騙性行為得逞,事後曾男就找藉口自行開溜,少女發覺有異向朋友訴說,事件才曝光。
曾男到案先是否認犯行,表示在說可以介紹工作前,少女就同意發生關係,見面時少女就主動說她剛才跟其他網友做過,到摩鐵時有問可否「試車」,有得到她同意才上床。但坦承自己並不是經紀或馬夫,只是想藉由引介工作的說法來騙少女,酒店坐檯、試車等資訊都是在網路上查到的。
少女則表示,與曾男聊天過程中有問她要不要去酒店工作,也曾開價1000元問她要不要性交易,之後以吃飯名義約她出來,飯也沒吃就直接把她載進摩鐵;發生性行為後,曾男對她說在附近麵店點了一碗麵,給了她60元後請她去幫忙拿,但麵店老闆說剛剛沒有人點餐,她回頭去找曾男時人早已不見人影。
桃園地院檢視少女當下與友人對話截圖,且少女供詞一致無重大瑕疵,認為曾男以工作、給予金錢等話術誘騙少女進行性行為,依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曾男提出上訴,並具狀紀錄「想與被害人和解、道歉」,他向法官表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表示已深切悔悟,請求改過自新機會。高等法院認為前審量刑已得宜,但考量曾男行為時甫23歲,且已與少女達成和解,以每個月1萬元、共10期分期付款賠償,認為刑罰暫不執行為適當,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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