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333萬,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未上訴。(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利用4名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0年來犯罪所得333萬多元,法院考量潘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律師林憲同不認同緩刑判決,上月親赴地檢遞狀,請求檢方上訴。對此,士林地檢署今(20日)回應不上訴理由。
士林地檢署(20日)指出,上訴期限是19日,考量潘懷宗偵查、審判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該案與過去貪污案犯罪情節也無較嚴重,同時考量法院判決褫奪公權5年,潘未來應無機會再犯類似案,也考量他健康狀況不佳,為鼓勵知錯能改,故未提起上訴。
60歲的潘懷宗從2002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台北市議會第9屆至第13屆市議員,為法定公務員,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負責統籌議員服務處及研究室的帳務及公費助理聘用及發放薪資等事務,2010年9月11日至2021年2月2日因「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透過陳玉臺找來公司員工及其胞姊、大姊兒子擔任人頭,假借聘任公費助理之名,冒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款項一進帳,則由陳玉臺做提領,總計333萬5835元。
法官考量潘懷宗擔任北市議員,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領有國家給予的優渥薪資,本應恪遵法令,應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申報助理費更應嚴格自我要求,不該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卻因選民服務費不足,以虛報助理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費。
士林地院,考量潘懷宗犯後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6月15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欺取財4罪各判潘1年11月徒刑,應執行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
宣判隔日,資深律師林憲同親赴士林地檢署遞狀,請求檢方上訴。他指出,在80年代或60年代的減刑條例,政府都將貪污犯排除在外,不給緩刑機會,但法院卻給潘懷宗緩刑,他無法接受,因此請求檢方上訴高院,以展示政府與司法肅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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