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20日表示,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任由洪志生在107、108年度分別支領127萬6500元、155萬8500元的鉅額獎金,核有重大違失,因此監察院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
監察院上午透過新聞稿說明,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並且在107、108年度獨領逾百萬元的鉅額獎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監督流於形式,台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的財團法人訂定監督規定,監察院予以糾正。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指出,洪志生恣意在委任契約調整薪給條件,支領獨有平時考績獎金,以及無須考核即明定獎金基數,非但未依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規定提報董事長同意,甚且越權代執行長決定其基數月數,以核發高額平時考績獎金,都違反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
監委指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年的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任由洪志生在107年度支領總計11.5個月薪、高達127萬6500元的鉅額獎金,部分職員也支領4.5個月薪獎金,卻仍補助都市更新推動中心1433萬元,皆違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的規定。
監委還說,在《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後,台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的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的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規定,坐視洪志生在108年度支領總計超過13.5個月薪、高達155萬8500元的鉅額獎金後,台北市政府才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監督規定,皆確有重大違法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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