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樓管詐櫃姐與廠商 二審40罪僅改1罪名仍重判

▲▼ 新光三越神鬼樓管黃志峯  。(圖/記者羅志華攝)

▲前百貨公司樓管詐財近1.5億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新光三越百貨樓管黃志峯,利用百貨公司舉辦消費滿額贈禮的機會,大賺刷卡折扣暴利,還說服其他櫃姐與親友出借信用卡投資;另家百貨公司以為他是大客戶,答應讓他先取貨再付款,合計詐取近1.5億元的利益。一審將他重判2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20日仍認定他犯40罪,僅將其中1罪改判,其餘上訴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16年下半年起至2018年4月間,因入不敷出,竟利用自己擔任百貨公司樓管的機會,熟悉公司內部作業程序。趁著百貨公司消費回饋滿額贈禮等活動,雖然知道本身並無足夠資力得以大量購買商品轉售,但他為能擴大利潤,便積極以允諾一些小利息,向同公司的櫃姐、朋友借得信用卡,大量刷卡購買高價手機。

黃男一開始先以小額交易,銀貨兩訖博取信任,之後再以高額利潤,交互利用「先取貨、後付款」、「先付款、後取貨」、偽造提貨單等方式,詐騙廠商、通路盤商及同事、朋友等,詐取金錢、信用卡消費款、電子產品。不僅不少櫃姐遭騙,連新光三越各分館內販售「蘋果」公司商品的法雅客公司徐姓副理,都以為黃男是大盤商,也允諾讓他先取貨再付款。

黃男最後詐得近百支的iPhone手機,也騙取不少櫃姐、朋友簽帳、借錢。但他實在無法還錢,陸續爆發,被害人紛紛報警。檢警逮捕黃男後,經過清查,發現他詐得犯罪所得9,527萬8,132元,以及4,815萬9,466元之財產上利益(手機、3C產品等),合計詐得犯罪所得1億4,343萬7,598元。檢方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他犯40個「詐欺取財罪」,重判有期徒刑22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還是認定他犯40罪,但其中1罪改為「行使偽造文書罪」,但40罪的刑度仍維持一審的7月至4年8月不等刑期。本案可再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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