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輿停止開發原因曝 法院:業者未做環評...苗栗縣政府竟給過關

記者蔡文淵/苗栗報導

苗栗坤輿廢棄物掩埋場設置爭議,今天(21日)凌晨3點左右,由於業者的大批車隊準備進場,和阻擋進場的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導致8位民眾因此眾受傷送醫。然而幾個小時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居民勝訴,法官認為苗栗縣府未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應停止坤輿的土地開發案,而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也表示,將立即函文坤輿公司中止試運轉許可,後續再依判決理由及相關法規處置,全案可上訴。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苗栗縣政府在民國91年3月4日同意坤輿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掩埋場面積為17,958平方公尺,開發面積低於2公頃,依當時法令不需要做環評,如果加計聯外道路1,992平方公尺及水泥建物及周遭土地(含地磅站)447.94平方公尺,共計20,397.54平方公尺,已經超過申請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第2目所規定申請開發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辦理環評之規定。

法官認為,此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坤輿公司卻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府審查,即進行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令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判決書指出,居民指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申請時環評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應實施環評,居民告知苗栗縣政府,請求苗栗縣府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令坤輿公司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且於苗栗縣府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苗栗縣府至今未依法執行,居民以苗栗縣府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在上述15筆地號土地,實施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獲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表示,將立即函文坤輿公司中止示運轉許可,後續將依判決理由及相關法規處置。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上午立委洪申翰在現場宣布行政訴訟官司贏了。(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造橋坤輿掩埋場今天凌晨試圖廢棄物進場試運轉,業者僱請的保全和自救會成員爆發嚴重衝突,多人掛彩送醫。(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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