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機車騎士因隨地吐痰挨罰,他不滿提告,法院以可吐車廂為由駁回上訴。(示意圖/載自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黃姓男子去年騎機車時隨地吐痰,被民眾拍照舉發,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黃男1200元罰鍰,黃男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他當時是不得已吐在路邊,法官建議他當時也可以吐在機車的腳踏板或是置物箱內,判定駁回黃男之訴。
事情發生在去年11月7日下午1時37分,黃男在太平區六順路附近吐痰,遭到民眾錄影存證舉發,環保局受理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向黃男裁處1200元罰鍰。黃男不服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後,再度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當天感冒有鼻涕倒流的症狀,因為沒有衛生紙也沒有其他包裝的物品,又不想一直把痰含在嘴裡,最後不得已才會吐在路邊,並非惡意吐痰,反嗆檢舉人「休想從被罰的1200元中領檢舉獎金」。
衛生局抗辯說明,黃男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當天手邊無可包覆痰之物品,且當時仍屬新冠肺炎疫情第二級警戒標準期間,外出本應配戴口罩,並留意其行為是否有感染疫情之風險,聲明駁回。
法官指出,依據法條規定不得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做出隨地吐痰等動作,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環保局早已公告「台中市所有行政區域(不含和平區)為指定清除地區」,黃男所在之區域也包含在內,裁處罰鍰並無不法。
另外,黃男當時正在騎機車,如果真的有急迫吐痰之必要,也可以吐在自己機車的腳踏板上,或是行李箱內,因此駁回黃男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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