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座林鴻明涉金尚昌掏空案 判刑8年定讞將發監執行

▲▼前101董事長林鴻明。(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101董事長林鴻明。(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101大樓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嫌在1998年間利用淡水大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並以多重交易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高院更二審將他判刑8年,沒收不法所得3億5百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鴻明將發監執行,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股票上市公司「金尚昌」原本為三重幫林家私人公司「林三號」,林三號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更名為金尚昌公司;但金尚昌爆發掏空案件後,2013年間又經股東會同意後,改名為「愛山林」建設公司至今。

林鴻明原為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早年陸續收購家族成員所有的淡水鎮水仙段、米蘭段多筆土地。1998年間,金尚昌以淡水鎮水仙段的69筆土地,向同屬宏國集團的中聯信託貸款18億多元,後來宏國集團爆發財務風暴,這些貸款被中聯信託列呆帳。

中聯之後又將這筆呆帳以12億元轉賣「白天鵝」建設公司,林鴻明再以自己1人支配的「啟揚」公司開價12億100萬元向白天鵝買回土地;之後與大隱建設合蓋「藍海」豪宅,賺取10.22億利潤。至於價值12億餘元的米蘭段土地,則在買主王在山等三人以7.9億元取得所有權後,由林鴻明再以5億元買回。檢方認為林鴻明以多重交易方式掏空金尚昌22億餘元,2013年間對林鴻明等4人,提起公訴。

林鴻明一審遭判刑9年半,二審改輕判1年8月,但更一審又改重判10年。高院更二審改認定林鴻明犯修正前、修正後的《證券交易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項罪名分別宣告有期徒刑3年、6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億5百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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