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佳里虐殺女嬰未遂 施男否認遭台南地院收押禁見

▲涉嫌凌毆同居人6個月大女嬰致臚內出血重傷昏迷的施姓男子,法官認為施嫌否認犯情,且有多次傷害前科,被害女嬰傷勢歷歷,施嫌卻指女嬰自已弄的,認為施嫌涉嫌重大,有串證、滅證之等羈押原因,有無共犯尚待調查等諸多理由,於晚上裁定施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圖/記者林悅攝)

▲施姓男子涉虐6月大女嬰致傷重昏迷,台南地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施姓男子涉嫌凌虐同居人6個月大女嬰,導致女嬰顱內出血重傷昏迷。檢察官偵辦後認定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逃亡及湮滅事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施嫌否認犯行,又有多次傷害前科,涉嫌重大,有串證、滅證等羈押理由,且有無共犯尚待調查,因此於晚間9時30分許裁定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被告施嫌經法官訊問後矢口否認,惟查被害女嬰受有嚴重傷勢,為腦硬膜下出血,其可能造成原因為外力用力撞擊所致,另被告為被害女嬰母親前往上班後之主要照顧者,為被告所自承,而被告辯稱被害女嬰身上所受各處傷勢,主要為被害女嬰自行造成,這與「經驗法則」不符。

另查,被告有多次傷害前科,足證其脾氣管控欠佳,再者被告與被害人母親似於案發前起爭執,故被告因此遷怒被害女嬰即有可能;此外,復有被害人之傷勢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是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被告與被害女嬰母親同居,而被害女嬰之傷勢究係如何造成,有無共犯,尚有諸多需調查之處,而需檢警再次採證,故本案實有相當理由認有串證、滅證之等羈押原因。

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衡量偵查進程與蒐證之必要,是否唯有羈押始足以達這些目的,經斟酌被告否認犯行,而本案案情有諸多不明之處,有如前述,為免被告在外,有影響其後續調查之可能,而致案情陷於不明之危險,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偵查進行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防衛社會治安,認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裁定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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