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店員工離職帶走4背酸奶遭判刑。(圖/翻攝自飲料公司臉書)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在百貨公司某飲料店擔任員工,去年6月4日離職當天,他做了4杯酸奶價值275元放在冰箱,在下班時偷偷帶走,沒想到被店長發現,店長要求賠償20萬元才肯跟他和解,陳男事後被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法院審理後,判他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是去年2月22日到6月4日在高雄市三多路百貨公司的某酸奶飲料店工作,負責調製飲料、結帳工作,月薪24K,他在離職當天晚上7點多,自行調製了「火龍果酸奶」、「燕麥酸奶」、「紫米酸奶」、「酸奶」等4杯飲料,價值275元,放在冰箱內,晚上8點下班時,偷偷帶走。
老闆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提告業務侵占罪,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也有誠意和老闆和解、賠償,但老闆要求要賠償20萬元才願意和解,雙方調解失敗。
法官認為,陳男觸犯的業務侵占罪的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但以陳男僅侵占275元的飲料來看,刑罰不可謂不重,考量陳男因一時思慮欠周,犯後已坦承犯行,雖然沒和公司達成和解,但如果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6月,屬情輕法重。
法官也認為,飲料公司賠償金額要求一次給付20萬元,對甫出社會工作,學歷不高,在飲料店內任職的陳男實有作難之虞,因此判處陳男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且必須在6個月內,賠償公司一個月的薪水2萬4000元。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