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小三免賠正宮引發譁然,卻被揪出傳票沒合法送達而被發回更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去年判決洪姓小三不必賠償陳姓正宮,理由是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保障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性自主決定權後,就不能再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求償,吳佳樺的見解引發輿論質疑,陳姓正宮上訴求翻盤,高院日前將全案發回更審,原因竟是一審傳票沒合法送達給洪姓小三,有重大瑕疵,應查明其住居所重新送達。
司法審判講究「先程序,後實體」原則,程序若不合,就不會審究實體問題的對錯,將傳票合法送達訴訟當事人是重要程序問題,否則當事人根本不知道何時去何地出庭,訴訟權益就會受侵害。本案發回北院後,依規定將分案給其他法官更審。
至於吳佳樺本案一審判決的見解是否有理、是否符合實務主流看法,由於「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使然,高院發回更審的判決隻字未提。吳佳樺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本身也專精公法領域,目前為博士候選人。吳陳鐶在釋字791號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
▲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判2名小三都免賠正宮,1件被發回更審,還有1件上訴二審審理中。(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但吳佳樺本案的見解並沒成為絕響,今年(2022年)4月間,她審理林姓正宮告王姓小三求償100萬元一案,儘管王女在通姦除罪前已被判刑3月定讞,吳佳樺仍判王女免賠,理由不僅進一步指出「配偶權」不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更否定配偶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利益」,可做為求償理由,該案上訴二審審理中。
本案陳姓正宮一審原本向新北地院提告,主張洪姓小三介入她的婚姻,2019年4月到同年6月間,洪姓小三多次和她丈夫深夜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還跟她丈夫手牽手公開散步,已有婚外情的狀況,侵害她的「配偶權」,要求洪姓小三賠償精神慰撫80萬元。
陳姓正宮並提出洪姓小三在新北市的2個住處地址,但新北院函請警方查訪,確認都不是洪女的住居所,反而從洪女臉書所PO照片,查出洪女和陳女丈夫十指緊扣漫步街頭的地點,是在台北市中山區,因此將本案移轉管轄到北院審理。
吳佳樺接手審理時,將傳票分別寄到洪女位於屏東縣枋寮鄉的戶籍地,以及陳女重新呈報的新北市永和區洪女住處,認為已經完成合法送達,但洪女沒出庭也沒遞狀答辯,因此准許陳女聲請的一造辯論判決,不過吳佳樺卻判正宮全部敗訴。
吳佳樺在超過3000字的判決裡,引用2020年5月29日宣告通姦除罪化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釋憲結果既然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並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性自主決定權,則配偶雙方就不再因為婚姻的忠誠義務,而取得支配對方的特定權利,所以她認為不能用「配偶權」受侵害為由求償。
吳佳樺闡述法理與個人見解的結果,是顛覆大眾認為雖不能用刑罰處罰通姦,至少還能求償彌補的普遍想法,遭丈夫外遇背叛的正宮尤其跳腳。陳女上訴二審,高院發現本案傳票是否合法送達,從一開始就有問題,於是再度囑託枋寮與永和警方分頭查訪,確認洪女都不住在這2個地方。
高院認為一審沒把傳票合法送達給洪女,以致洪女未能出庭,雖然洪女一審獲判免賠,但程序有瑕疵,已經不合法,判決無法維持,但若由高院直接改判,因本案求償金額屬於二審判決就確定的案件,高院認為應維護洪女的審級利益,也就是若被改判須賠償正宮,至少還有一次上訴機會,因此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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