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淇淇跟著男網友離家北上,4個月期間內發生16次性行為,雖在法庭上表示是「心甘情願的」,男友仍遭判5年徒刑。(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一名住在高雄的12歲少女淇淇(化名),在網路上認識了住在新竹的22歲吳姓男子,2人見面後即天雷勾動地火,在摩鐵發生性關係,隔天淇淇竟直接離家,跟著吳男北上回到新竹,並在住家、桃園員工宿舍性交多達16次,吳男遭高雄地檢署起訴時,淇淇還替男友求情「我是心甘情願的」,但仍遭高雄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6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住新竹的22歲吳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了住高雄小他10歲的少女淇淇,2人越聊越投機進而交往,2020年7月5日吳男下高雄去找淇淇,竟把她帶到汽車旅館進行肉體上的交流;隔天,淇淇竟直接離家、跟著男友回新竹,當晚又發生性行為。
之後淇淇跟著男友到其在桃園的員工宿舍,以每周1次的頻率為愛連結,到同年10月24日近4個月的期間,總共發生16次性關係,淇淇家人通報失蹤人口後,警方循線查出她跟著吳姓男友北漂,並通報婦幼警察隊,高雄、桃園、新竹等地檢察官移送併辦。
吳男到案坦承不諱,律師則表示2人為有感情基礎的情侶,因雙方有感情而合意發生性行為,並無任何強暴脅迫等,手段平和,且吳男僅22歲、又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法治觀念不足,請求減刑。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明知淇淇年僅12歲,仍與她發生性行為,對她的性自主決定權、身心健全發展皆會造成極為不良之影響,但考量吳男坦承犯行,性行為出於雙方合意,目前打零工維生等,依照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共16罪均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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