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班對愛愛足跡遍校園 他挨告母反控:毀我兒處男身也要賠

▲▼李春在為排解性慾,性侵、殺害女高中生。(示意圖/取自Pakutaso)

▲高一小情侶熱戀發生關係,男學生卻被女方提告侵害貞操求償50萬元,男方媽媽反控「兒子的處男之身也被毀壞」才要求償,但因男學生已滿16歲,女學生才15歲,法院判男方要賠償20萬元。(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郭玗潔/苗栗報導

苗栗一高中男學生阿誠(化名)和同班女同學小琳(化名)交往,小情侶熱戀慾火難耐,在學校的「愛愛足跡」遍及教室、女廁、地下室。戀情曝光後,小琳媽媽向阿誠提出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阿誠母親雖反控兒子為滿足小琳的性需求「處男之身被毀壞」,她才想求償,但因為案發時阿誠已滿16歲,小琳才15歲,法院一、二審都判阿誠和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阿誠和小琳為高中一年級同學,2人交往後,從2020年12月到去年3月15日期間,在學校以每週3次的頻率,於教室、女廁、地下室等處發生關係,次數多達數十次,事情曝光後,阿誠被女方提告故意不法侵害小琳身體、貞操、性自主權,求償50萬元。

但阿誠母親認為,2個孩子是「男歡女愛,兩小無猜」,發生關係並未違反小琳的意願,要怪就怪雙方家長督導不週,不能只怪阿誠,且2人都未成年,在少年法庭審理時雙方都捨棄抗告了,小琳母親也表示同情阿誠處境,卻又為了利益做民事提告。她反控,阿誠和小琳發生關係,是為了滿足她的性需求,並非故意侵害她身體的完整,小琳找他解決生理需求,毀壞她兒子的處男之身,女方才該賠償才是。

不過法官認為,阿誠在案發時已經滿16歲,但小琳年僅15歲,按照法律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思慮有欠成熟,難以確實理解性交的意義,與其性交就是侵害他的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權,考量阿誠母親從事小生意,月收入約2至3萬元,名下有房子、土地各一筆等生活情狀,一二審皆判處男方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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