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軍激戰14歲少女再揪閨蜜3P 搬出「老婆剛生產」求減刑被打臉

▲桃園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與女友相約談判分手,卻藉故將其帶進摩鐵,趁機硬上性侵得逞,事後女子提告強制性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台中一名軍人與14歲小女友發生關係,還找來對方閨蜜一起3P,更拍下性愛影片上傳,遭法官判刑。(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志願役軍人阿健(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4歲少女,2人進而交往,並發生性關係,還找來少女閨蜜3P,甚至拍下性愛影片。不僅如此,阿健得知少女跟另名男子交往,竟要求少女也拍攝影片,事後再連同他自己手機內的畫面一同放上網供人欣賞。案經少女家長提告,阿健分別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判刑4年10個月、9個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仍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阿健2020年2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2人進而交往,並2度在MTV發生關係,其中一次阿健還偷拿手機拍下2人的性愛畫面。除此之外,阿健還要求少女找來閨蜜「3P」,沒想到少女竟真的照辦,而阿健也拍下了3人的性愛影片,事後還放上色情網站供人觀賞。

同年3月中,阿健得知少女跟另名男子阿義(化名)交往,兩人還相約見面,阿健並要求少女拍下與該男子的性愛影片,少女同意並拍攝後,阿健又再度將影片放上網。直到2名少女家長發現後報警,全案才因此曝光。

阿義事後被依法起訴,並遭判刑1年2個月、緩刑2年。至於阿健的部分,分別以8萬、9萬與少女及少女閨蜜達成和解,妨害性自主罪的部分則被判刑9個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阿健將性愛影片放上網路得部分,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拍攝、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罪,法官最終合併判刑4年10個月,得易科罰金。

阿健再上訴,二審稱他當時和少女是男女朋友,事後少女都不願意對他提告,且請求少女拍攝性愛片時手段平和,也已經用8萬元和少女家長調解完畢,且他已有正當工作,是家中經濟支柱,還有個剛出生一個月的幼子,認為自己情堪憫恕,請求減刑,不過法官認為此案已低度量刑,仍維持一審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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