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法官重判二審再次接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修補迴避缺失」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中華人權協會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標準檢視特定個案法官迴避爭端。(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老闆、摩坦利投資公司負責人鍾文智,因炒作TDR獲利4.9億元,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8年,經上訴高院後,鍾文智不滿原本重判他有罪的法官,現在又是二審合議庭成員,但聲請法官迴避遭駁回確定。中華人權協會為此發新聞稿指出,為充分保障審級救濟機會,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請司法院以最嚴格標準檢視本案爭端。

中華人權協會新聞稿全文如下:

一、 本會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受理人權遭侵害陳情案,經參考陳情人及受託律師之陳述,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狀、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50號裁定、最高法院刑事抗告狀、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1972號裁定、裁判憲法聲請書等司法文書資料,認為以下重大爭議:

(一)、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金重訴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目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惟二審受命法官紀凱峰竟是參與本案一審的陪席法官,而紀法官在一審的審理過程,曾參與過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況紀法官本案一審時,即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新臺幣伍仟萬元交保,試問二審再由對被告已有不利心證的同一法官審理,何以確保被告能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

(二)、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主要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又公平審判的內涵,是要求每一位審理案件的法官均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純粹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地依據客觀事實及證據為裁判,因此,迴避制度的重要核心,就是嚴格要求法官不得對所審理的案件或被告已先存有任何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對於同一法官審理同一案件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的法官,都應該迴避該案審理。

(三)、有鑑於對被告做出不利處分的法官,難以期待會否定自己曾經做過的認定與判斷,因此,若審理案件的法官,曾有提早接觸過犯罪事實或主觀上對犯罪事實已有先入為主的認定或偏見等情形,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民主法治國家均嚴格要求該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而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的情形,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為妥。

(四)、又查陳情人已於一審遭重判18年,二審更該給予被告更完善的程序正義保障,本會認為,二審受命法官同為一審對被告做出不利認定者,法院為何不讓其迴避?中間是否有任何不可為外界所道的秘辛?

二、 臺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存疑,原因為何?正是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態度,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本會敬請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去檢視本陳情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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