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劉姓員警,去年1月間透過線民提供身分證使用,但卻遭冒用在網路上盜刷8萬餘元,事後被列為詐欺共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劉姓員警去年1月間為抓通緝犯,與林姓女子、蔡姓男子合作,竟提供自己身分證與信用卡供使用,未料林、蔡2人取得身分證與信用卡後,竟打電話給信用卡客服中心更換信用卡資料,然後上網盜刷購買點數、手機等價值8萬餘元,林、蔡2人落網後反指劉為詐欺幫助犯;桃檢複訊後,認為劉姓員警並無詐欺共犯之犯意,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46歲的劉姓男子為中壢警分局員警,為抓通緝犯與林姓女子與蔡姓男子合作多次,去年1月20日,劉男身分證與玉山銀行信用卡交由林、蔡2人,其中蔡男竟冒用劉姓員警身分,打電話給玉山銀行客服中心更改連絡電話,隨後再冒用劉身分在網路電商平台、蘋果手機實體店面刷卡消費8萬餘元,分別購買點數、禮券與手機等商品,但最後成功交易約2萬7千餘元,劉男遭銀行指控涉嫌幫助詐欺。
桃檢複訊時,劉男否認有幫助詐欺等犯行,辯稱為了抓通緝犯有跟同案林女、蔡男合作過,平常都是直接給現金或是轉帳當作報酬,案發時被銀行通知有異常網路交易行為,隨即將信用卡停掉了,沒有提供信用卡給他人使用;蔡男雖坦承有聯絡銀行客服,變更聯絡電話等行為,但對證件資料來源則避重就輕。
桃檢查出,劉男若真有幫助詐欺,諸衡常情,僅需將信用之卡號、到期日以背面檢查碼告知林、蔡2人已足,並無提供身分證給蔡男之必要。此外,劉男與林、蔡2人有LINE群組,群組內對話紀錄可獲悉3人交情匪淺,然未見討論詐欺案有關事證,劉之手機送數位鑑識,亦查無與詐欺案有關之資訊,檢方偵結予以劉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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