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病毒)。(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F男子明知自己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並持續治療,卻在2017年邀A男同志到北市家裡無套口交,共度3天歡愉後,A男得知F男病情,嚇得趕緊去做檢驗,幸好都呈陰性反應,F男認錯,一審被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判刑1年5月,二審與更一審認定雙方從事「無射精口交行為」,無感染風險,均改判F男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F男無罪確定。
F男擁有碩士學歷,曾在北市的明星國小任教,他2003年6月間就確知自己是HIV感染者,因長期服藥控制,沒出現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簡稱AIDS,即愛滋病),本案他被控隱瞞病情,2017年5月間連續3天,在家和A男同志沒戴套相互口交。
▲醫學研究人員進行HIV病毒與愛滋病研究。(圖/CFP)
由於F男在2人性愛過程中,提供毒品安非他命給A男吸食助性,A男事後到警局自首吸毒,帶警方到F男住處查獲毒品,F男另案被依轉讓禁藥罪判刑9月定讞。F男因吸毒等醜聞丟了教職,還一度因案被羈押,目前靠每月收租1萬餘元為生。
但在毒品案中,A男得知馮男是HIV感染者,嚇得趕緊去醫院做檢查,幸好反覆確認都呈陰性反應,檢方因而起訴F男本案涉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F男到案認錯,一審指F男被起訴犯行包括無套「肛交」,但F男與A男各說各話,此部分欠缺證據,所以僅論究無套「口交」行為,仍屬於防治愛滋病所宣導避免的「危險性行為」,有可能未經隔絕器官黏膜而直接接觸導致感染。
一審認為F男雖隱瞞病情,但合意約砲行為並沒使用暴力手段,有情堪憫恕得以減刑之處,加上A男沒被確診感染HIV,F男的舉動符合未遂犯減刑規定,因此將F男所犯隱瞞感染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罪,輕判1年5月徒刑,此罪法定刑可判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但上訴後,法官認為F男和A男從事「無射精口交行為」,即使雙方都沒戴套防護,但依國內外醫學研究資料顯示,沒有射精的口交行為,「傳染HIV病毒的機率為零」,且F男長期服藥治療,體內病毒量已經低到可能測不到,而醫學文獻指出「測不到HIV病毒就不具備傳染力」。
二審因此認定F男本案與A男的無套口交,不構成「危險性行為」而有傳染HIV病毒之虞,改判F男無罪,經最高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仍採二審相同見解,判F男無罪,檢方再度上訴,今被最高院駁回,F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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