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前市長胡志強(中)不服退撫年資被重新計算後縮水,全額繳還被認定的溢領款163萬餘元再提告爭權益,但敗訴確定。(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台中市前市長胡志強1999年卸任外交部長並辦理政務人員退職,原被核定公職退撫年資共26年3個月,但考試院2018年依新制訂的《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將胡的公職年資扣除任職2個社團合計10年10月期間,並追討胡溢領的退撫金163萬餘元,胡志強全額繳還後提告爭取權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考試院於法有據,判胡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胡的上訴,胡敗訴確定。
這是國民黨官員「黨職併公職」被追繳溢領退撫金的第二個大咖案例,考試院前院長關中2018年也被考試院銓敘部追繳,金額高達351萬餘元,關中提告抗繳,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銓敘部沒在《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1年內請求關中還錢,已超出時效而判關中勝訴。
不過銓敘部對關中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去年(2021年)召開大法庭統一見解,認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條文所稱「1年內」,只是「訓示規定」而非強制規定,並無超出時效問題,關中案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胡志強本案也是在《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滿1年之後的2天,才收到銓敘部發函催繳,一審北高行依大法庭決議,認為沒時效問題而做出判決。
北高行本案一審判決理由指出,胡志強被扣除的公職年資,分別是1975年9月到1985年7月,任職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以及1990年2月到1990年12月,任職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簡稱世盟)及亞洲太平洋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簡稱亞盟),合計10年10月的年資。
胡志強主張任職民眾服務總社的社團年資採計入公職年資,是依據考試院發布的《公務人員採計要點》,應受保障。但一審認為,胡志強任職民眾服務總社年資9年11個月,當年應適用《教育人員採計要點》,但這2個採計要點無論選用哪1個,都必須先具備「公職人員任用或遴用資格,或具有教育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而胡志強當時兩者都不具備。
此外,一審指胡志強在世盟與亞盟的任職年資共11個月,是擔任國立中山大學副教授期間被借調而去,若要將這段社團年資採計入公職年資,前提也是「具有教育人員法定任用資格」,但胡志強當時也不具備這項條件,所以在這2個社團任職的年資共10年10個月,依法都不應採計為公職年資。
一審認定考試院、銓敘部追討胡志強溢領退撫金163萬餘元,於法有據,因此判決胡志強敗訴。胡志強是在2018年5月收到催討函,限期於同年8月10日前繳還溢領款,他覺得不服,但先全額繳還後才打官司爭取權益,他上訴主張一審判決有誤,最高行政法院不採納,今駁回他的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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